《基加利修正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修正案要求,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从事HFCs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我部已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一是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HFCs纳入《名录》管控,为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无纸化管理系统进行增容建设,增加开展HFCs进出口审批功能。三是2021年8-10月对国内HFCs进出口企业开展摸底调查,为顺利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奠定基础。四是对HFCs进出口企业进行培训,就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办法、时间安排、审批系统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使进出口企业能够充分了解政策、熟悉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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