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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发布日期:2023-10-09 08:32:50


2015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届 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旨在控制主要由人为活动产生的碳 排放而导致的气温升高。《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并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根据UN- FCCC官网统计,截至2020年底共有190个缔约方签署了协定。《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书,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了安排。

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在行动

《巴黎协定》是在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下,为实现气候公约目标而缔结的针对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法律文件,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 全球盘点等内容。协定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21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 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其确立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A. 明确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的主要责任,保持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责任和义务的区分,发展中国家行动力度和广度显著上升。《巴黎协定》承认了南北国家、国家与国家间的差距,体现了缔约方责任、义务的区分,基本否定了发达国家希望推动责任趋同的计划。

B. 采用自下而上的承诺模式,确保最大范围的参与度。《巴黎协定》秉承《哥本哈根协议》达成的共识,由缔约方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提出减排等贡献目标。正是因为各国可以基 于自身条件和行动意愿提出贡献目标,很多之前没有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缔约方也受到鼓励,提出国家自主贡献,保证了《巴黎协定》广泛的参与度,同时也因为是各方自主提出的贡献目标,更有利于确保贡献目标的实现。

C. 构建了义务和自愿相结合的出资模式,有利于拓展资金 渠道并孕育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治理机制。《巴黎协定》继续明确了发 达国家的供资责任和义务,照顾了发展中国家关于有区别的资金义务的谈判诉求,既尊重事实,体现了南北国家的区别,也赢得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参与国际资金合作的信心。

D. 确立了符合国际政治现实的法律形式,既体现约束也兼顾了灵活。《巴黎协定》虽然没有采用“议定书"的称谓,但从其内 容、结构到批约程序等安排都完全符合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当批约国家达到一定条件后,《巴黎协定》生效并成为国际法,约束和规范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行动。《巴黎协定》没有 采用“议定书”的称谓,一方面因为各国的贡献目标没有包括在其正文中,而是放在《巴黎协定》外的“计划表”中,这会导致其功能和作用与议定书有一定差异;另一方面,“协定”的称谓相比“议定书”也会相对简化各国的批约程序,更有助于缔约方快速批约。

E.  建立全球盘点机制,动态更新和提高减排努力。为确保其 高效实施,促进各国自主减排贡献,实现全球长期减排目标,《巴黎 协定》建立了每5年一次的全球盘点机制,盘点不仅是对各国贡献目 标实现情况的督促和评估,也将可能被用于比较国际社会减排努力和IPCC提出的实现2°C乃至1.5°C温升目标间的差距,并根据差距敦促各国提高自主减排目标的力度或者提出新的自主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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