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寂了6年之后,中国CCER机制终于吹响了重启的号角。从今年3月份开始,中国碳市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就在密集地准备着CCER重启前的各项工作,为CCER的重启拉开了序幕。3月的最后一天,生态环境部发文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征集期持续一个月;6月27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召开项目验收会;紧接着6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在会上介绍了主要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一周后的7月7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并公开征求意见。
CCER的过去和现在
ccer是China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即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早在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备案管理。此后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告称,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完善和规范相关交易,暂停新CCER的申请受理,但已备案的CCER减排量仍然可以交易。将近五年的运行时间里,CCER的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期间共有1047个项目完成了项目备案,247个项目完成了减排量备案。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1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2021年7月16日,中国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市场上对CCER的需求也在第一履约期到达了新高。根据路孚特模型估计,CCER自启动至2017年暂停,签发约8000万吨,其中试点多年注销约3000万吨,企业碳中和注销约200万吨,全国碳市场第一履约期注销约3300万吨,目前市场余量约1000万吨。
与国际自愿减排机制相同,CCER减排量分为两种类型,碳避免(Carbon Avoidance)和碳移除(Carbon Removal)。碳避免是相对于一定基准线情景,避免了一定程度的碳排放,而碳移除则是通过一定方法来移除二氧化碳,如基于技术的直接空气碳捕集,或是基于自然的通过植被生长来固定空气中的二氧化碳。
对于基于国际自愿减排机制/标准的市场来讲,国际减排信用更多的是以企业的自愿减排行为来维持需求。因此国际自愿减排市场对于减排量的类型会有更多要求。例如,如果项目在具备减排特性以外,还能满足更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那么项目和其减排量的价值就更加巨大。相比较之下,中国的CCER更多是用来作为履约市场的补充机制,其主要需求来自于各个碳市场的履约需求。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之前,CCER的需求来源是国内8个试点碳市场。试点市场允许使用5%-10%的CCER来进行每年的履约,不同试点对CCER的使用有不同限制,如地域、年份,类型等。
CCER的价格范围很广,以2023年6月为例,CCER在各个试点碳市场可监测的价格区间为12.5-129元每吨,实际的成交价格区间在此基础上有一定收缩。
CCER走向何方?
重启ccer项目签发不是一个终点,而是漫漫减排之路上一个小小的里程碑。
目前来看,此次CCER的重启在现阶段更倾向于完备机制,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期待。因为CCER是碳市场重要的补充机制,其产生的减排量是中国碳市场重要的交易标的产品。在目前全国碳市场仅覆盖电力部门的当下,重启CCER机制无疑可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到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当中,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碳减排意识,并服务国家整体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从目前的重启准备工作来看,我们认为,未来CCER的发展或将与以前的市场有所不同,但是否能够看到或者何时能够看到2017年之前CCER的繁荣景象尚未可知。
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到,生态环境部未来负责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强调“成熟一个,发布一个”,而非之前由审定机构进行批量审定。据此,我们可以嗅到一丝政策趋严的气息。
当然这种“趋严”不一定是坏事,毕竟要使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每一吨减排量的严格签发是其底层保障。今年以来,国际自愿减排市场中参与者怀疑一部分项目严重超发,减排项目的公信力受到质疑,自愿减排交易也走向低迷——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减排的企业纷纷暂停购买减排信用或减小购买规模并持续观望,2021至2022年出现的火爆态势逐渐冷却下来。对CCER来讲,如果碳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对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进行管理,CCER项目的公信力无疑会增加,同时也能部分规避上述国际市场曾出现的风险。
生态环境部称,今年4月为期一个月的方法学征集中,共收集方法学建议300余项,涉及能源产业、林业、废物处理及处置等多个方法学领域。市场预计,第一批择优发布的方法学可能不足10项。其中,最有希望发布的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农林类、甲烷管理相关的方法学,并且很可能在今年先于《管理办法》发布。在2017年之前,曾有部分方法学涉及工业或制造业节能降耗产生减排量。由于未来碳市场扩围增容,这些类型的项目很难再被纳入到CCER机制中。同样地,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可能由于如今发电成本的降低——不满足“额外性”以及开发了其他类型的环境权益类产品——不满足“唯一性”而不在方法学发布的优先顺位中。
另外,目前全国碳市场正在研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CCER无疑也将同样视数据质量为生命线,防止CCER项目野蛮无序开发,损害碳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欧洲经验来看,作为全世界交易最活跃的碳市场,EU ETS曾是国际减排量最大的需求来源,是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主要驱动力。但由于市场配额发放过剩,国际来源的减排量质量难以把控,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到期等原因,从第三阶段(2013-2020)起,EU ETS不再接受使用减排量进行履约。
可以看到,碳市场机制下使用减排量进行履约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目前中国全国碳市场配额的换手率仅为4%,CCER减排量的换手率稍高于配额。未来,当CCER重启,减排量持续稳定签发并输入进碳市场后,减排量与配额的供需如何精妙地平衡,在此基础上市场如何继续提高交易活跃度并形成有效的碳定价机制,还需要政策制定者细细思考研究。
此外,CCER没有放弃与国际市场的融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跨境交易”这一条,为未来《巴黎协定》第6条以及可能的CORSIA等机制下,CCER减排量的出海留有余地。
CCER重启对本履约期的影响
如果ccer签发在今年年内重启,未来我们还应该看到几项准备工作的落地:除了管理部门正在准备的方法学、《管理办法》正式版,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审批。根据目前公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审定与核查机构未来将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进行审批,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审定与核查活动。
这意味着,如果要在今年看到新签发的减排量进入到市场,要等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审定与核查机构正式完成审批,才可以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的核查。再之后,项目和减排量还需要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最终才可以在市场流通并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计划,《管理办法》预计在10月份发布,即使同一时间完成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审批,那么预计今年留给减排量签发的时间也非常有限。
此外,由于统一的CCER交易平台即将上线,还会涉及各个试点CCER交易的转移,以及各重点排放单位开设全国平台的CCER交易账户等一系列环节。这也将对本履约期内的CCER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从目前来看,在中国全国碳市场的第二履约期,我们可能不会看到大量新签发的减排量进入市场。预计本履约期CCER价格将与第一履约期的模式相似,CEA碳配额价格继续作为CCER减排量在全国碳市场中成交价格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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