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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际相比,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有什么样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4-05-21 09:08:11


在我们长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过程中,在我们《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对国际上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从国际上看,多个国家在森林、湿地、流域等特定领域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有很多有益的经验,目前国际上开展的生态保护补偿都是小尺度的,内容较为单一,主体比较明确,大多属于一事一议,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性立法工作是没有先例的。总的看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补偿原则上讲,我们是坚持量力而行,符合国情,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的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对生态保护补偿有序实施提出科学合理的安排,既不落后于时代,也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我们总结《条例》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从补偿主体上看,我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资金投入和市场培育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注重引导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从补偿方式上讲,我们坚持统筹协同、合力推进,着眼于生态系统各自的特点,着眼于不同区域的生态特色,搭建了以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为主要框架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做好各类型、各层级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提高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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